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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

行政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造成涉外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以及仲裁…

  行政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裁决造成涉外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认定行政机关没有仲裁协议的、或者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或者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时,以及裁决证据属于违法伪造等情形,可以作为法定理由申请撤销涉外仲裁。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理由有哪些 申请撤销涉外仲裁的情形

  裁定撤销的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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