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该合同一般自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仓储合同是关于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按照仓储合同发生的原因的可以分为一般仓储合同与指令性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3、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
4、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合同的作用
1、约束双方共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阐明双方需要在期限内进行的工作;
3、一旦发生违约事件,如何去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走什么样的法律程序;
4、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合作终止协议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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