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
2、申请家庭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
4、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共有产权住房利弊
1、共有产权房最大的优势在于通过共有产权的购房方式,使得购房者支付一部分钱就能解决住房问题,是由政府与个人共同出资购买,而且要比市场价要低,这样普通购房者的买房负担就会显著下降,而政府的去库存任务也能很好地完成,对于开发商而言,也有了继续开发的资金支持。
2、最关键的是,一旦后期购房者的经济足够,还能够将归属政府那部分的房产权赎回,实现全产权房的购买,而使得购房者对房子拥有所有产权,那么购房者就有自由支配房产权的权利,可将部分房产权为其他需要的购房者所用,实现房子的循环利用和自由化利用,使房子的流动性使用加强。
3、共有产权制度的社会保障成本高具有风险,由于所有权的比例归属特性,当购房者以个人是产权部分所有者而擅自主张把房屋卖给利益相关者而从中牟利国家资产时,政府可能无法有效干预。
4、共有产权房对于购房者的出资比例是没有明确限制的,所以很多人可能会为了得到更多实惠而故意谎报隐瞒自己的真实收入,希望能达到出少钱住大房的目的。
5、这种不好的现象不仅会占有国家大量资金,大大减少受保障住房人数,对其他购房者不利,还会因为个人出资少,则房屋产权占比少,义务就少,从而使得购房者对房屋保护不上心,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会疏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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