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方指定的评估机构不客观
评估机构大多是由拆迁方指定的,这不仅会使评估机构的中立客观性受到影响,还会直接违反法律的规定。
评估的内容和对象不完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应该将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区位、用途、占地面积以及新旧程度、土地使用权等会使被征收房屋价值受到影响的因素考虑在内。被征收房屋室内的机器设备、装饰装修价值、物资等搬迁费用,和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偿,需要由征收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确定;如果在协商之后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的方式来确定。倘若评估报告中评估内容和对象不完整,就不能使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被准确的体现出来
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
如今,房屋市场的变化较快,倘若评估报告的作出时间较长的话,就不能将其在征收实际发生时的价值真实地反映出来,也就没有办法作为合理补偿被拆迁人的依据。按照房地产估价有关规范的规定,房屋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应该按照预计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变化程度和评估目的来确定,从原则上来说,不应该超过一年。
怎样进行拆迁评估
1、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由两名注册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对房屋的状况进行调查,拍摄相关影像资料,把调查笔录做好。
3、由评估机构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评估报告的现场要有两名注册评估师,注册评估师需要在现场对评估报告中的内容进行说明。
4、将评估报告依照法律送达给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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